閱讀說明
本文是《可信 AI 倫理指南》(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)2019 年版的中文譯文第一部分,涵蓋執行摘要、引言和整體框架。後續依次是基本權利與四項倫理原則、七項要求與實現方法、完整評估問題清單及應用機會、關鍵關切與術語。分篇只為便於閱讀,不改變原文的論證次序。
譯文保留原文的歷史語境,包括當時計劃開展的試用工作。文中的“應當”“必須”等規範性用語用於表達原文對倫理性和穩健性的要求,不自動構成現行法律義務,也不提供法律合規意見。法律、政策與技術版本應另行核對。
原檔案說明:指南由歐盟委員會於 2018 年 6 月設立的獨立專家組編寫,2019 年 4 月 8 日公開。2018 年 12 月草案收到五百多位參與者的反饋。成員支援整體框架,但不必然同意每項表述;內容反映專家組觀點,不能視為委員會的官方立場。個人聯絡人、署名和行政資訊不納入本譯文。
執行摘要:可信 AI 需要同時具備什麼
本指南旨在促進可信 AI。可信 AI 包含三個組成部分,而且三個部分都應在系統整個生命週期內得到滿足:第一,合法,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;第二,合乎倫理,遵循倫理原則與價值;第三,穩健,既在技術層面穩健,也在社會層面穩健,因為即使出於善意,AI 系統仍可能造成無意的傷害。
每個組成部分都是必要條件,但單獨任何一個都不足以實現可信 AI。理想情況下,三個部分應當相互協調,在實際執行中有所交疊。如果現實中出現衝突,社會應努力使它們趨於一致。
指南為實現可信 AI 提供一個框架。它不專門處理第一個組成部分,即合法性,而是針對第二、第三個部分,指導如何促進和保障合乎倫理、穩健的 AI。指南面向所有利益相關者,希望超越一張倫理原則列表,進一步說明怎樣在社會技術系統中落實這些原則。其指導分為三個由抽象到具體的層次,最後列舉 AI 帶來的機會和重大關切。
第一層:從基本權利確立倫理原則
第一章以基本權利為出發點,確定開發、部署和使用 AI 時必須尊重的倫理原則及相關價值。核心指導如下:
- 開發、部署和使用 AI 時,遵循尊重人的自主性、防止傷害、公平、可闡釋性四項原則。承認並處理原則之間可能出現的衝突。
- 特別關注兒童、殘障人士、歷史上處於不利地位或有被排斥風險的群體,也要關注權力或資訊不對稱的情境,例如僱主與勞動者、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。
- 承認 AI 除了給個人和社會帶來重大益處,也可能產生風險和負面影響。有些影響很難預測、識別或衡量,例如對民主、法治、分配正義乃至人的心智的影響。適時採取與風險程度相稱的緩解措施。
原文在這裡提示,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》第 24至27 條涉及兒童、老年人、殘障人士融入社會及勞動者的權利,第 38 條涉及消費者保護。
第二層:將原則轉成七項要求
第二章在第一章基礎上提出 AI 應滿足的七項要求,並說明可以採用技術方法和非技術方法來實現。核心指導如下:
- 確保開發、部署和使用過程滿足七項要求:人的能動性與監督;技術穩健性與安全;隱私與資料治理;透明度;多樣性、不歧視與公平;環境與社會福祉;問責。
- 同時考慮技術方法和非技術方法,落實這些要求。
- 促進能夠評估 AI、推動要求落實的研究與創新;向更廣泛公眾傳播結果和尚未解決的問題;系統培養新一代 AI 倫理專業人才。
- 清楚、主動地向利益相關者說明系統的能力、侷限,以及各項要求怎樣實施,幫助形成現實的預期;讓人知道自己正在與 AI 互動。
- 促進系統的可追溯性與可審計性,尤其是在關鍵情境中。
- 讓利益相關者參與整個生命週期。透過培訓和教育,使各方瞭解可信 AI,並具備相應能力。
- 意識到不同原則與要求之間可能存在根本張力。持續識別、評估、記錄並溝通這些權衡及解決辦法。
第三層:用具體問題評估落實情況
第三章給出一份具體但並不窮盡所有問題的可信 AI 評估清單,幫助將第二章的要求付諸實踐。清單需要按 AI 系統的具體用途調整。它同樣只指導倫理性與穩健性,不是法律合規清單。
開發、部署和使用 AI 時,應採用並調整這類評估清單。但清單永遠不可能窮盡所有問題。確保可信 AI,並不是在方框內打勾,而是在整個生命週期中不斷識別並實施要求、評估解決方案、改善結果,同時讓利益相關者參與。
最後一部分以具體例子說明值得追求的有益機會,以及需要認真考慮的關鍵關切,讓前面框架中的若干問題更加具體。
指南為各種 AI 應用提供橫向基礎,但不同情境會產生不同挑戰。因此,還應探索是否需要補充針對具體行業的指導。指南不取代現有或未來的政策、監管,也不阻止引入這些政策或監管。它是一份應隨技術、社會環境和知識發展而持續審視、更新的檔案,是討論“面向歐洲的可信 AI”的起點,也希望推動全球層面的 AI 倫理研究、反思和討論。
這裡的歐洲範圍主要指歐盟成員國,也涵蓋在其他地方開發或生產、但在歐盟部署和使用的系統。原文同時希望對歐盟之外具有參考意義,並提到挪威和瑞士也參加了 2018 年 12 月公佈的 AI 協調計劃。
引言:為什麼提出可信 AI
歐盟委員會在 2018 年 4 月 25 日和 12 月 7 日的通報中,提出支援“合乎倫理、安全且處於技術前沿的歐洲 AI”的願景。它有三項支柱:增加公共和私人 AI 投資、促進採用;為社會經濟變化做好準備;建立適當的倫理與法律框架,以加強歐洲價值。
為支援這一願景,委員會設立獨立的人工智慧高階別專家組,負責兩項成果:AI 倫理指南,以及政策與投資建議。本指南依據 2018 年 12 月 18 日草案公開徵詢所得的反饋,經進一步討論修訂;它也參考了歐洲科學與新技術倫理小組的工作及其他類似實踐。參與者共 52 人,在討論與交流中以“多元一體”為共同承諾。
AI 有顯著改變社會的潛力,但 AI 本身不是目的。它是一種有望促進人的充分發展、提升個人和社會福祉、增進共同利益,並帶來進步與創新的手段。例如,它能夠幫助實現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:促進性別平衡、應對氣候變化、更合理地使用自然資源、改善健康、出行和生產流程,也能支援追蹤可持續性與社會凝聚力指標的進展。
要實現這些目標,AI 必須以人為中心,承諾服務於人類和共同利益,改善人的福祉與自由。機會伴隨著需要妥善、適度處理的風險。當時正處在能夠塑造 AI 發展的重要視窗:既要讓人能夠信任 AI 所處的社會技術環境,也希望生產者透過在產品和服務中落實可信 AI 獲得競爭優勢。因此,需要一邊儘量實現收益,一邊防範並減少風險。
在技術快速變化的環境中,信任仍應成為社會、社群、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石。如果沒有清晰、全面的可信性框架,個人和群體就難以對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建立信心。指南因此將可信 AI 作為基礎目標,並將其視為實現技術前沿與倫理並重、尊重人權、民主和法治的發展路徑。
信任針對的是整個社會技術系統
可信是個人和社會開發、部署、使用 AI 的前提。如果 AI 以及其背後的人不能證明自身值得信任,就可能出現不希望的後果,應用採用也會受阻,潛在的社會經濟收益便無法實現。
信任不只涉及技術本身的特徵,也涉及包含 AI 應用的整個社會技術系統。航空、核能或食品安全中的信任問題同樣如此:決定人是否信任的,不只是某個技術部件,而是系統及其完整執行環境。
因此,可信 AI 需要整體性、系統性的方法,覆蓋生命週期內參與這一環境的所有行為者與流程。這包括人、公共部門、企業、基礎設施、軟體、協議、標準、治理、既有法律、監督機制、激勵結構、審計程式和良好實踐的報告機制等。
三個組成部分必須貫穿生命週期
組成部分 | 核心含義 | 為什麼不能單獨足夠 |
|---|---|---|
合法 | 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 | 遵守現有法律,並不自動解決法律未及處理的倫理問題 |
合乎倫理 | 遵循倫理原則與價值 | 目標良善,也可能因系統故障或執行環境而傷害人 |
穩健 | 在技術與社會層面安全、可靠地執行 | 技術可靠本身,不能替代合法目標和倫理判斷 |
這三部分各自必要,但單獨不足;未來也可能需要額外條件。理想狀態是相互支援,但現實中可能衝突,例如既有法律的範圍與內容一時落後於倫理規範。作為社會成員,個人與集體都有責任使三者共同支援可信 AI;當法律不適應倫理原則時,立法者或政策制定者也可能需要檢視既有法律是否充分。
可信的方法為“負責任的競爭力”奠定基礎,使受到 AI 影響的人能夠相信,其設計、開發和使用合法、合乎倫理且穩健。指南旨在促進負責任、可持續的創新,將倫理作為 AI 發展的一根核心支柱,使個人成長與社會共同利益得到促進、賦能和保護。有潛在風險防護,人們才能更充分地享有 AI 的益處。
AI 的使用與影響都不會止於國界,因此其全球機會與挑戰需要全球性應對。指南鼓勵各方建立可信 AI 的全球框架,在形成國際共識的同時維護以基本權利為基礎的方法。
適用物件、範圍與原版試用安排
指南面向所有設計、開發、部署、實施、使用 AI 或受到 AI 影響的人,包括企業、組織、研究者、公共服務部門、政府機構、公民社會、個人、勞動者與消費者。
承諾實現可信 AI 的利益相關者,可以自願使用指南作為落實承諾的方法,尤其可在開發、部署、使用過程中採用第三章的實用評估清單。清單也可補充並融入已有評估流程。
指南提供一般性基礎,但不同情境的問題不同。音樂推薦系統與建議關鍵醫療治療的系統,倫理關切並不相同;企業對消費者、企業對企業、僱主對員工、公共部門對居民的應用,也各有機會與挑戰。因此必須按具體應用調整實施方式,並探索是否需要行業性補充。
原文邀請各方試用評估清單、提供反饋,以理解哪些事項可統一處理,哪些需要行業方法。其當時安排是於 2019 年夏季啟動試用、持續到年底,並計劃根據反饋於 2020 年初修訂清單,感興趣者可透過歐洲 AI 聯盟表達參與意願。譯註:這是 2019 年原版記載的歷史安排,並非今天仍開放的報名通知。
整體框架:合法、倫理與穩健各負責什麼
合法的 AI
AI 不是執行在沒有法律的世界。開發、部署和使用 AI 已受歐洲、國家與國際層面多種有約束力的規則影響。原文列舉的來源包括歐盟一級法:條約及基本權利憲章;歐盟二級法:通用資料保護條例、產品責任指令、非個人資料自由流動條例、反歧視指令、消費者法和工作場所安全健康指令;聯合國人權條約、歐洲委員會公約,例如《歐洲人權公約》;以及成員國法律。醫療器械條例等規則則針對特定領域。
法律既有消極義務,也有積極義務,不只說明不能做什麼,也說明應該做什麼、可以做什麼。法律禁止一些行為,也為另一些行為提供條件。基本權利憲章除了資料保護、不歧視等權利,也保障經營自由、藝術和科學自由。
本指南不專門解釋怎樣實現法律合規,而是指導倫理性與穩健性。後兩者的部分內容雖已體現於法律,但完整落實可能超出既有法律義務。本檔案不提供法律意見,不創造法律權利,也不向第三方施加法律義務。自然人和法人仍有責任遵守當前適用、或隨 AI 發展而依法出臺的未來法律;本指南以所有適用的法律權利與義務仍具有強制性、必須得到遵守為前提。
合乎倫理的 AI
可信 AI 不只是守法。法律未必與技術發展同步,有時可能與倫理規範脫節,也可能並不適合解決某類問題。因此係統還需要符合倫理規範。
穩健的 AI
即使目的合乎倫理,個人和社會仍需要相信系統不會造成無意傷害。系統應安全、可靠地執行,並預先設定防護,避免非預期的不利影響。
穩健有兩個層面:技術層面,要根據應用領域、生命週期階段等具體條件確保技術穩健;社會層面,要充分考慮系統執行的背景與環境。倫理性與穩健性緊密交織、彼此補充,第一章原則及第二章要求同時處理這兩個方面。
從原則走向實施與評估
檢視圖解文字說明
合法、合乎倫理、穩健均為必要但單獨不充分的條件。指南側重倫理與穩健:第一章從基本權利提出自主、防止傷害、公平、可闡釋四項原則;第二章提出七項要求,以技術及非技術方法實施;第三章按具體用途使用非窮盡清單評估。各階段均需處理衝突與持續複查。
第一章以基本權利為基礎,闡明倫理原則;第二章把原則轉成貫穿生命週期的七項要求,並提供技術與非技術實現方法;第三章將要求化為具體、非窮盡的評估問題,供按用途調整。最後透過機會與關鍵關切推動進一步討論。
這裡的基本權利有兩種相連而不同的含義:作為國際及歐盟人權法的一部分,它們支援可依法執行的權利,屬於合法性;作為因人的身份而產生、並不依賴法律約束力才存在的道德權利,它們也為倫理性提供基礎。
下一篇:基本權利、四項倫理原則及原則間的衝突。若想先了解它在整體治理中的位置,可返回可信 AI 與倫理框架。
參考與延伸閱讀
原文: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,2019 年 4 月 8 日,European Union。來源:歐盟數字戰略原文入口。本篇對應原文印刷頁 2至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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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補充: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中文入口便於查詢原文提到的共同發展目標;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可用於核對權利條款。